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对《中
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据此
拟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士
全权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备案等后续事宜。本次变更的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
订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1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 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 180,563.0157 万元。 180,611.6738 万元。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4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5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0,563.0157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180,611.6738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序号 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元,均为普通股。 元,均为普通股。
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6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
7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
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
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
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
相关公司股份。
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七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8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法院撤销。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9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提起诉讼;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10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本作出决议;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本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序号 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的担保事项;
务所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