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4-009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和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一、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变更前: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钢结构、彩板制作、安装;新型建材生产、销售;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门、建筑外窗生产、安装、销售;金属标准件、机械配件、五金件、电器配件、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焊接材料生产、销售;钢结构设计;立体车库生产、销售;钢结构成套设备、自动焊接切割设备研发、制造、销售;装配式建筑技术转让;普通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品)。
变更后: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钢结构、彩板制作、安装;新型建材生产、销售;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门、建筑外窗生产、安装、销售;金属标准件、机械配件、五金件、电器配件、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焊接材料生产、销售;钢结构设计;立体车库生产、销售;钢结构成套设备、自动焊接切割设备研发、制造、销售;装配式建筑技术转让;工业设计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品)。(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的内容 修订后章程的内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
经营范围为:钢结构、彩板制作、安 的经营范围为:钢结构、彩板制作、装;新型建材生产、销售;起重机械 安装;新型建材生产、销售;起重机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门、建 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门、筑外窗生产、安装、销售;金属标准 建筑外窗生产、安装、销售;金属标件、机械配件、五金件、电器配件、 准件、机械配件、五金件、电器配件、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焊接材 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焊接材料生产、销售;钢结构设计;立体车 料生产、销售;钢结构设计;立体车库生产、销售;钢结构成套设备、自 库生产、销售;钢结构成套设备、自动焊接切割设备研发、制造、销售;装 动焊接切割设备研发、制造、销售;配式建筑技术转让;普通道路货物运 装配式建筑技术转让;工业设计服
输(除危险品)。 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
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软件开发、
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
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工
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
通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品)。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 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定的担保事项; 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 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对值超过 1%以上的关联交易; 超过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构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
职责: 职责: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
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
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
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
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 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
有问询; 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
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 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实地向本所报告; 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
动的管理事务等;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
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1 名董事或 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1 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 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确定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