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原章程中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任。 责任。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担保事项; 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方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1/2 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的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下午 3:00。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束当日下午 3:00。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比例限制。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
以下原则:(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
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
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
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二)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
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