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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41 深市 鸿路钢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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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路钢构:关于部分员工拟设立合伙企业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5

鸿路钢构:关于部分员工拟设立合伙企业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2-003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员工拟设立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拟设立合伙企业的概况
(一)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基地总经理、工厂厂长、销售人员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愿与公司共同成长之目的,以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自愿为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拟设立“合肥鸿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合肥鸿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以工商核准为准),受让并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商晓波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股票简称:鸿路钢构;股票代码:002541)。(二)全体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36 亿元,其中合肥鸿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不超过人民币 1.18亿元;合肥鸿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不超过人民币 1.18 亿元。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出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实际控制人商晓波先生提供借款等。
(三)商晓波先生承诺:上述合伙企业受让并持有该等股票若产生亏损,则由商晓波先生予以补偿;增值收益则归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所有。
二、投资方基本情况

    拟设立的“合肥鸿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合肥鸿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由截止2021年12月31日在职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钢构”或“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基地总经理、工厂厂长、销售人员共同发起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成员有万胜平、王军民、姚洪伟、张玲、刘斌、祝霄等90余人。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投资主
要用于购买公司的股票,但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等保本或类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三、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一)合肥鸿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注册为准)
1、合伙企业规模:认缴规模不超过1.18亿元。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资金来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基地总经理、工厂厂长、销售人员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控股股东商晓波先生提供的部分借款。
4、合伙期限:10年。
5、合伙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基地总经理、工厂厂长、销售人员共同发起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成员有万胜平、姚洪伟、张玲、刘斌、陈婷婷等40余人。

  本合伙企业承诺:未来减持与公司控股股东商晓波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商晓波先生本人不作为本合伙企业合伙人,也不参与本合伙企业事务。
(二)合肥鸿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注册为准)
1、合伙企业规模:认缴规模不超过1.18亿元。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资金来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基地总经理、工厂厂长、销售人员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控股股东部分提供的部分借款。
4、合伙期限:10年。
5、合伙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基地总经理、工厂厂长、销售人员共同发起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成员有王军民、孟凡利、祝霄、黄国虎、王玉玉等40余人。

  本合伙企业承诺:未来减持与公司控股股东商晓波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商晓波先生不作为本合伙企业合伙人,也不参与本合伙企业事务。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财产使用及处置
1、为控制合伙企业经营风险,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之外,运用本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投资主要用于购买【鸿路钢构】的股份,但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等保本或类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2、投资限制:
(1)不得对外借款及担保;
(2)不得从事期货、基金、外汇、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但商业银行发行的中短期类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除外);
(3)不得向外借入款项进行投资;
(4)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二)合伙企业处置所持【鸿路钢构】股份,须遵守下列规定:
(1)自购入【鸿路钢构】股票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合伙企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让其所持【鸿路钢构】股份。满三十六月后,第四年开始每年减持股票比例不高于购入时总股票数的25%。
(2)自购入【鸿路钢构】股票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合伙企业减持股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和本企业之承诺。
(三)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及退伙
1、除非本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只能向经普通合伙人批准入伙并指定的新合伙人、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2、自本合伙企业购买【鸿路钢构】股票之日起满六月后,有限合伙人方可向普通合伙人指定的新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3、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全体合伙人。

  在本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因任何原因(但不包括丧失劳动能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不可抗力)自【鸿路钢构】离职或调岗,将取消有限合伙人参与资格;有限合伙人应该无条件根据管理层的安排转让其在合伙企业持有的股权,转让价格为投入本金,不得享有此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等相关收益。五、本次拟设立合伙企业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设立的目的

  基于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基地总经理、工厂厂长、销售人员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良好预期,为进一步调动上述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队伍凝聚力,实现公司与重要员工共同成长之目的,特设立上述合伙企业。(二)本次设立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设立是以核心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基地总经理、工厂厂长、销售人员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控股股东商晓波先生提供的部分借款,在坚持自愿、合规的前提下,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2、本次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设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此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六、相关风险提示
1、合伙企业的设立尚需工商行政部门审批,交款验资等事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公司将积极促进合伙企业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并加强对其投资、管理运营过程的监督,以及时发现和降低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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