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4-014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予以
注销的议案》,因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不满足行权
条件,其对应的股票期权无法行权,该部分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共计注销股票期
权数量为539.4万份。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简述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和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安
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安徽
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于2012
年1月6日进行首期股票期权授予并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于2013年1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留
部分股票期权不进行授予的议案》,公司决定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不进行授予,预
留股票期权数量为180万份,占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总量的9.04%,占公司总股
本的0.67%。首期向101位激励对象授予的1812万份股票期权不变。
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部分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的议案》,因首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没有达到,决定注销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
的可行权数量;以及因激励对象(鲁进、周海水)离职,决定注销上述人员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14万份。共计注销股票期权数量为733.2万份。
二、本期股票期权注销的情况说明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为:以
201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13年度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含);2013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不低于12.1%。(以上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二者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128,051,247.73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91%,公司首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没有达到。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规定: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合
计539.4万份。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后,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
会影响公司经营团队勤勉尽责。
四、监事会相关意见
因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没有达到,公司监事会
同意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同意按公司首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第二个行权部分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五、独立董事相关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予以
注销的决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同意公
司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六、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已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尚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11]皖天律证字第195-5号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