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0 证券简称: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0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7年6月29日核发的《关于核准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9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30,529,500股新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230,529,5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479,999,39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11,839,995.12元(含税),其他发行费用1,030,529.50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67,128,865.3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28,520.28元,合计人民币1,467,857,385.66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30,529,500.00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
1,237,327,885.66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公W[2017]B165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9日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签署保荐协议,聘请中信建投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建投承接,东兴证券将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具体详见公司2022年6月11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
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户和现金管理专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现有用于募集资金专户 1 个、现金管理专户 3 个,
该等账户用于“年产 6.5 万吨新能源汽车铝材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及管理,账号信息如下:
序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账户性质
1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0650101040239252 募集资金专户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2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2000600018018038990 现金管理专户
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分行
3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0650101040237868 现金管理专户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4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401220000000976 现金管理专户
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分行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于2022年7月5日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及上述各开户银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五、《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公司
乙方:上述各开户银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650101040239252,截至2022年5月31日,专户余额为10,170,099.1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年产6.5万吨新能源汽车铝材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2000600018018038990,截至2022年5月31日,专户余额为0.2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年产6.5万吨新能源汽车铝材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650101040237868,截至2022年5月31日,专户余额为49,761.2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年产6.5万吨新能源汽车铝材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401220000000976,截至2022年5月31日,专户余额为657,439.54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年产6.5万吨新能源汽车铝材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3、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建飞、王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六、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