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深圳证券
交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条 股东持股比例为: 第二十条 股东持股比例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 (%)
无限售流 833,958,488 97.70 无限售流通
通股 股 853,555,763 100.00
限售流通股 19,597,275 2.30 合计 853,555,763 100.0
合计 853,555,763 100.0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
(六)两名以上(含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 (六)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提议召开;
开时;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
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 网络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
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
份。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向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两名以上(含两名)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代表主持。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独立董事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股
东大会的独立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 股东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
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三分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之二以上表决权的特别决议通过: 的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发行公司债券;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六)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的回购本公司股份行为;
...... (六)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股 ......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上
的、需要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特别决议通 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
过的其他事项。 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的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无须持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无须持有公司股份。有
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司的董事: ......
......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利,执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