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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尔特: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4

司尔特: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38            证券简称:司尔特          公告编号:2020-17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4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4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汪溪园区公司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国清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代表股份 298,022,34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1.49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89,360,4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0.29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8,661,9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0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9,460,04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31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98,1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8,661,9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06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289,477,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328%;反对8,494,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01%;弃权 5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1%。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289,477,3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328 %;反对
8,545,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289,477,3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328 %;反对
8,545,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360,4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935%;反对
8,661,9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90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8,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68%;反对 8,661,9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56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5、《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289,495,5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389%;反对
8,526,8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6、《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 289,528,3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499 %;反对
8,494,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7、《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477,3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328%;反对
8,545,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5,0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25%;反对 8,545,0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32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8、《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额度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89,495,5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389%;反对
8,526,8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3,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49%;反对 8,526,8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3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9、《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89,610,3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774%;反对
8,412,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82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8,0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784%;反对 8,412,0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92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10、《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89,695,9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061%;反对
8,326,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9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3,6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833%;反对 8,326,4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01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纪敏、李陆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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