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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金汇: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海联金汇: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37          证券简称:海联金汇          公告编号:2023-070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力量及资源优势,进一步推动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智能制造产业的长期布局和稳健发
展,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与北京智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德威科技集团
(青岛)有限公司、信科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赫男、季奎、陶京珠签署了合伙协议,拟共同投资设立新余智科碳氢新动能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重点投资新能源(含氢能)、新材料及汽车电子相关行业的优质企业等。合伙企业拟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9,210 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 2,000 万元。2023 年 12月 29 日,合伙企业已取得新余市渝水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章规则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北京智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9 年 10 月 29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E 座 240

  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主要股东:北京智科产业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40%,郭克珩持股比例为 20%,李铁持股比例为 15%,姚帅持股比例为 10%,解占军持股比例为 10%,刘淑丽持股比例为 5%。

  主要投资领域:新能源(含氢能)、新材料及汽车电子相关行业

  北京智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70862。北京智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经查询,北京智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有限合伙人

  1、海德威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15 日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经六路 32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曹学磊

  注册资本:5,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合同能源管理,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加工、销售:LED 灯具、船舶机械、电子设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水处理设备、智能控制设备、五金机电配件,船舶设备的安装、调试,船用产品的研发、咨询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及应用,通信网络及通信工程的研发设计、施工、技术咨询服务,销售:建筑材料、水性涂料、日用百货、船舶配件、办公用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普通货运代理。

  主要股东:曹学良持股比例为 49%,曹学慧持股比例为 41%,曹学磊持股比例为 10%。

  海德威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海

  2、信科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1 年 10 月 26 日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工业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2 楼 201-1 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李渝琴

  注册资本:5,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技术咨询。
  主要股东:李渝琴持股比例为 80%,施水才持股比例为 20%。

  信科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信科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高赫男

  高赫男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高赫男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季奎

  季奎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季奎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陶京珠

  陶京珠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陶京珠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1、名称:新余智科碳氢新动能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 21号 11229室。

  4、合伙企业规模:人民币 9,210 万元,各合伙人以货币人民币方式认缴出资。

  5、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智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出资完成后的股权情况:

序号    类型            合伙人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  出资比例      缴付期限

                                                  (万元)

 1  普通合伙人  北京智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    0.11%  2024 年 1 月 19 日

 2  有限合伙人  海德威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    3,000    32.57%  2024 年 1 月 19 日

 3  有限合伙人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0    21.72%  2024 年 1 月 19 日

 4  有限合伙人  信科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00    10.86%  2024 年 1 月 19 日

 5  有限合伙人  高赫男                            2,000    21.72%  2024 年 1 月 19 日

 6  有限合伙人  季奎                              1,000    10.86%  2024 年 1 月 19 日

 7  有限合伙人  陶京珠                            200    2.17%  2024 年 1 月 19 日

                    合计                          9,210    100%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范围:

      新能源(含氢能)、新材料及汽车电子相关行业的优质企业等。

      (二)存续期限:合伙企业之合伙期限为7年,自合伙企业设立日起算。其

  中前5年为投资期,后2年为退出期。

      (三)出资时间:每一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

  的规定于付款到期日当日或之前一次性将认缴的出资额按时足额缴付至缴款

  通知指定的银行账户。缴款通知应当在其所载明的付款到期日之前至少10个工

  作日送达合伙人,未在约定时间送达合伙人的,付款到期日相应自动顺延。

      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约定发出完整通知后,有限合伙人未按期缴付出资额超

  过10个工作日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在认定其为违约合伙人后决定将该违约合

  伙人除名,且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该违约合伙人支付相当于其认缴出资额百

  分之二的违约金。

      (四)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和行使表决权;

      (2)获取报告的权利;


  (3)参与合伙企业分配的权利;

  (4)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权益的权利;

  (5)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的权利;

  (6)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2、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尽管有本协议的其他约定,若本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履行本合伙企业产生的任何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税费和各种规费、与投资项目相关的费用和债务、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免责保证义务),或在本合伙企业注销后普通合伙人因本合伙企业的该等债务而受到追索,普通合伙人可要求每一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尚未注销的情况下)或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已注销的情况下)返还此前从本合伙企业收到的分配用以承担该等债务,前提是该等义务或债务是基于该等合伙人退出本合伙企业之前发生的原因而产生的。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五)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对于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不应被要求向任何有限合伙人返还该有限合伙人已实际向本合伙企业缴纳的出资额,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投资返还及回报均应源自本合伙企业自有的可分配资金或其他可用于分配的资产。

  (六)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5 位委员组成。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对于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策的事项,除另有约定外,每次投资需要 3 位(含)以上通过方可对项目进行投资。单笔投资超过 3,000 万元的(针对同一项目进行多次投资的,投资额应累计计算),每一个委员享有一票否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事项做出最终决策,普通合伙人依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传达决策命令,并具体执行及实施。

  (七)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如下业务或投资:

  (1)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

  (2)对外提供资金、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

  (3)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业务。

  (八)收益分配

  1、合伙企业取得的可分配收入包括但不限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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