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供任何资助。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事项;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划;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十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除第(十六)款的规定之外,上述股东大 项。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除第(十六)款的规定之外,上述股东大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的担保金额, (二)最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