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的担保金额超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担保; (三)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的担保金额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提供的担保;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资产 1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供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供的担保。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需经公司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 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需经公司
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
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第(一)、(三)、(四)项对外担保情形, 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一)、(四)、(五)项对外担保情形,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弥补亏损方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亏损方案;
酬和支付方法;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报告;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五)公司年度报告;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二)检查公司财务; 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二)检查公司财务;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以纠正;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以纠正;
纵容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 (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提请董事会予以罢免; 纵容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提请董事会予以罢免;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司承担。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条款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