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7 证券简称:海立美达 公告编号:2012-025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3、吴中富先生作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未超过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未能当
选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7 日发出召开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2 年 5 月 16 日上
午 10:00 在山东省青岛即墨市青威路 1626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3 名,所持(代理)股份
11,25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有效。
一、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国平女士主持,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
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刘国平女士、孙刚先生、张世玉先生、堂本宽先
生、山口知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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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①刘国平女士,获得表决权12892.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4.6%。
②孙刚先生,获得表决权12892.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14.6%。
③张世玉先生,获得表决权 12892.5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4.6%。
④吴中富先生,获得表决权3037.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7%。
⑤堂本宽先生,获得表决权12892.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4.6%。
⑥山口知也先生,获得表决权12892.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14.6%。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顾弘光先生、熊传林先生和陈岗先生为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①顾弘光先生,获得表决权1125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
②熊传林先生,获得表决权1125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
③陈岗先生,获得表决权1125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吴
中富先生作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未超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未能当选。本届董
事会当选董事人数已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缺额在
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2、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明伟先生、新屋洋一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中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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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担任的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①王明伟先生,获得表决权1125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
②新屋洋一先生,获得表决权1125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上述两位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孙萍女士共
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之日起三年。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收购日照兴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和日照
兴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5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收购日照兴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和日照兴发汽车零部件
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的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 2012 年 4 月 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收购日照兴业汽车配件有限
公司和日照兴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4、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关于日照兴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及日照兴发汽
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之利润补偿及股权回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5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
二、律师意见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
《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
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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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文件
1、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相关人员简历:
本公司各位董事简历请详见在 2012 年 4 月 2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各位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请详见在 2012 年
4 月 2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青岛海立美
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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