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ST 林重 公告编号:2023-0027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对比情况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增加一条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职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票的公司债券; 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其他方式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公司股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公司
不得修改本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转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公司董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会审议通过。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议通过。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