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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林重: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ST林重: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ST 林重      公告编号:2022-0018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或“公司”)已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2 号,公告编号:2022-0016)。

  2、公司、郭现生先生、崔普县先生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3、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 号)。

  4、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9.5.1 条、9.5.2 条、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一、基本情况

  公司及控股股东郭现生先生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22021003 号、证监立案字 012202100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
东郭现生先生立案。公司已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8)、《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2 号,公告编号:2022-0016)》。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住所:河南林州市。

  郭现生,男,1962 年 5 月出生,林州重机实际控制人之一、控
股股东,时任林州重机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住址:河南省林州市。

  崔普县,男,1975 年 10 月出生,时任林州重机财务负责人、
副总经理,住址:河南省荥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林州重机及郭现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林州重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 年起,林州重机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向实际控制人之一、控股股东郭现生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准确披露,构成虚假记载。

  其中,2020 年 1-6 月累计提供资金 14,985.55 万元,2020 年

1-12 月累计提供资金 40,380.90 万元,2021 年 1-6 月累计提供资金
31,829.87 万元,2021 年 7-9 月累计提供资金 1,223.14 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附件、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林州重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对未及时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现生;对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现生,其他责任人员为崔普县。此外,郭现生作为林州重机实际控制人之一、控股股东,其行为还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 万元罚款。

  2、对郭现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27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7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控股股东罚款200 万元。

  3、对崔普县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
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9.5.1 条、9.5.2 条、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至公司账户。
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对于本次行政处罚,公司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未来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改进完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治理体系,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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