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ST 林重 公告编号:2022-0016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或“公司”)
及控股股东郭现生先生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22021003 号、证监立案字 012202100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郭现生
先生立案。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8)。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2 号),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和郭现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林州重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 年起,林州重机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
下,向实际控制人之一、控股股东郭现生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准确披露,构成虚假记载。
其中,2020 年 1-6 月累计提供资金 14,985.55 万元,2020 年
1-12 月累计提供资金 40,380.90 万元,2021 年 1-6 月累计提供资金
31,829.87 万元,2021 年 7-9 月累计提供资金 1,223.14 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附件、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林州重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对未及时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现生;对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现生,其他责任人员为崔普县。此外,郭现生作为林州重机实际控制人之一、控股股东,其行为还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我局拟决定:
1、责令林州重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2、对郭现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27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7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控股股东罚款200 万元。
3、对崔普县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至公司账户。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2、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9.5.1 条、9.5.2 条、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