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京会兴审字第 65000043 号),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聘请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予以理解,我们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以及对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为维护年报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我们尊重审计机构的独立判断和发表的审计意见。
我们审阅了《董事会关于对 2020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
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认为董事会关于保留意见审计事项的说明是客观的,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消除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措施是可行和必须的,我们将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切实维护好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说明。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