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4 证券简称:杭锅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3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解决方案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合同履行过程遭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计的因素,有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风险;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等其他运营成本的上升将影响该合同收益;合同采取分期多次付款的方式,可能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2、合同的履行预计会对公司 2021、2022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 日、
2021 年 4 月 9 日与南通佳兴热电有限公司签署了《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热
电联产扩建项目一期二阶段工程项目主体工程 EPC 总承包商务合同》和《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扩建项目一期二阶段工程项目锅炉本体商务合同》。
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1、合同双方
买方:南通佳兴热电有限公司(甲方)
卖方: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2、签订时间:2021 年 4 月 2 日和 2021 年 4 月 9 日
3、合同标的:
(1)4×270t/h 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
(2)主体工程 EPC
4、合同金额:合计人民币叁亿捌仟贰佰壹拾壹万元整(¥382,110,000 元)。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通佳兴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MA206M3A4N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发开区综合商务大厦)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沈富强
成立日期:2019 年 10 月 09 日
经营范围:热电联产;供电、售电服务;生产销售蒸汽、热水;电能的输送与分配活动;收费的热力供应服务;电力、热力技术开发;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污泥处置;电力企业废气综合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信息来源于启信宝)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该交易对方发生的类似业务如下:公司分别
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2020 年 6 月 24 日与南通佳兴热电有限公司签署了《江苏
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扩建项目一期工程项目锅炉本体商务合同》和《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扩建项目一期工程项目主体工程 EPC 总承包商务合同》,上述项目目前正在施工安装中。
3、公司与该交易对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锅炉本体
1、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壹亿零捌佰玖拾万元整(¥108,900,000 元)
2、交货时间:
第一台(270t/h):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开始交货,6 个月内交完。
第二台(270t/h):合同生效后 4 个月开始交货,7 个月内交完。
第三台(270t/h):合同生效后 5 个月开始交货,8 个月内交完。
第四台(270t/h):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开始交货,9 个月内交完。
注:预付款延期支付则交货期相应顺延。
3、付款方式与支付日期
(1)付款方式:
6 个月内银行承兑不少于 60%,其余电汇。
(2)付款比例:
序号 款项 支付节点 支付金额 备注
1 预付款 合同签订后 30天内 合同总价 10%
2 进度款 根据合同进度付款 合同总价 70%
3 调试款 每台锅炉调试完成后 30天内 每台锅炉金额 10%
4 质保金 每台锅炉质保金 每台锅炉金额 10%
(3)合同签订后,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下调造成甲方税金损失的,乙方需给甲方相应折扣。
(4)乙方提供 13%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提供不合规发票,所有风险
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保证、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4.1 系统的质量保证期
质保期为每台锅炉投产后 12 个月无任何质量问题或每台锅炉到现场清点合
格之日起 18 个月到期(两者以先到日期为准)内出现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设备制造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及时无偿予与解决,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4.2 性能违约责任
4.2.1 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锅炉效率无法达到保证值,乙方应负责在合理期
限内整改完毕,以保证锅炉效率达到保证值;如仍达不到技术附件约定指标,锅炉效率每下降 1%,支付合同总价 1%的违约金。
4.2.2 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系统无法长周期稳定运行,乙方应负责在合理期
限内整改完毕,以保证系统能长周期连续稳定运行,如仍达不到技术附件约定指标,每下降 500 小时,支付合同总价 1%的违约金。
4.2.3 如乙方三次以上仍未整改完毕,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发生
费用由乙方负责。
4.3 延期完工与误期赔偿
4.3.1 如果乙方的实际建设进度未能达到合同计划进度关键线路的各关键控
制点要求,甲方及时向乙方发出通知,通知发出七天内,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计划以确保总工期。若无法改善进度以便控制总工期,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4.3.2 误期违约赔偿由甲方提出计算明细,乙方进行相应赔付。如图纸资料
交付和设备交付影响工程进度,图纸资料交付每延误一周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五违约金处罚扣款,设备交付每延误一周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4.4 若由于甲方资金不到位,造成乙方不能及时采购、施工等,影响工程进
度,甲方与乙方协商,乙方应按照双方商定后的日期完成全部工程。
4.5 乙方不负责因乙方供货范围外的设备及资料等的质量和进度造成的不利
后果。
4.6 如因乙方责任影响工程进度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退
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同时支付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同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4.7 如因甲方原因,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进度款,乙方有权
给予甲方书面通知,逾期 30 天仍未付款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利息,按照逾期付款金额*逾期付款天数*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半年同期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4.8 在本合同下,乙方所有违约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20%。
(二)EPC 总承包
1、签约合同价:人民币贰亿柒仟叁佰贰拾壹万整(¥273,210,000 元)
2、项目工期:
本工程总建设周期为合同签订后 18 个月,如因甲方原因没有及时支付到期
应付价款影响工期,则工期相应顺延。影响的工期时间需经甲方、乙方、监理三方确认。
机组 机组编号 产汽时间/并网时间
#4 炉(270t/h) 2022 年 6 月 30 日
锅炉 #5 炉(270t/h) 2022 年 7 月 31 日
#6 炉(270t/h) 2022 年 8 月 31 日
#7 炉(270t/h) 2022 年 9 月 30 日
汽轮发电机组 #4 汽轮机(B10MW) 2022 年 7 月 30 日
3、付款方式与支付日期
(1)付款方式:
6 个月以内银行承兑不少于 60%,其余电汇。
(2)付款比例:
合同总价的 10%作为预付款,合同总价 10%作为质保金,其余 80%的
合同价款,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节点分期付款。
序号 款项 支付节点 支付金额 备注
1 预付款 合同签订 30 天内 合同总价 10%
2 进度款 根据合同进度付款 合同总价 75%
3 竣工款 二阶段工程竣工验收,投产后 合同总价 5%
30 天内(以后到为准)
4 质保金 质保期满后 30天内 合同总价 10%
(3)如乙方提供不合规发票,所有风险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
担。合同签订后,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下调造成甲方税金损失
的,乙方需给甲方相同金额折扣。
4、保证、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4.1 性能违约责任
4.1.1 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锅炉效率无法达到保证值,乙方应负责在合理期
限内整改完毕,以保证锅炉效率达到保证值,如仍达不到技术附件约定指标,锅炉效率每下降 1%乙方按合同总价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三次以上仍未整改完毕,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4.1.2 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系统无法长周期稳定运行,乙方应负责在合理期
限内整改完毕,以保证系统能长周期连续稳定运行,如仍达不到技术附件约定指标,每下降 500 小时,乙方按合同总价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2 延期完工与误期赔偿
4.2.1 如果乙方的实际建设进度未能达到合同计划进度关键线路的各关键控
制点要求,甲方及时向乙方发出通知,通知发出七天内,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计划以确保总工期。若仍无法改善进度控制总工期,造成工期延误,则乙方按照人民币 10000 元/天,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4.2.2 违约赔偿由甲方提出计算明细,乙方按照明细进行赔付。每拖延一周
乙方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3 若由于甲方资金不到位,造成乙方不能及时采购、施工等,影响工程进
度,甲方与乙方协商,乙方应按照双方商定后的日期完成全部工程。
4.4 乙方不负责因乙方供货范围外的设备及资料等的质量和进度造成的不利
后果。
4.5 如因乙方责任影响工程进度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退
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同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4.6 如因甲方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进度款,乙方有权给予甲方书
面通知,逾期 30 天仍未付款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利息,按照逾期付款金额*逾期付款天数*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半年同期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4.7 在本合同下,乙方所有违约与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20%。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标的为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在人力、技术、产能等方面均能满足项目需求,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本次合同总金额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 7.13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