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用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 15,000 万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20,000 万
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 元/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方案后 12 个月内。
2、风险提示:
(1)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本次回购方案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激励事项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也可能存在回购股份有效期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股权激励对象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对公司未来的发展信心,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拟从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并进行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
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回购股份应全部予以注销。
二、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以下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 15,000 万
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20,000 万元)。具体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 元/股。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
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次回购股份最高价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平均收盘价的 150%。
六、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
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20,000 万元),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 元/
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本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6,666,666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2.26%,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22,222,222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3.0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七、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后 12 个
月之内。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假设按本次最高回购金额(含)人民币 2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9 元/股测算,
且本次回购全部实施完毕,回购数量约为 22,222,222 股,若上述回购股份全部用
于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根据截至 2019 年 8 月 30 日公司的股本结构,预计公司
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9,470,614 1.28% 31,692,836 4.29%
三、股份总数 739,265,850 100% 739,265,850 100%
假设按本次最高回购金额(含)人民币 1.5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9 元/股测算,
且本次回购全部实施完毕,回购数量约为 16,666,666 股,若上述回购股份全部用
于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根据截至 2019 年 8 月 30 日公司的股本结构,预计公司
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9,470,614 1.28% 26,137,280 3.5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729,795,236 98.72% 713,128,570 96.46%
三、股份总数 739,265,850 100% 739,265,850 100%
九、管理层就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85.62 亿元,货币资金余额为 8.87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资产净额为 31.80 亿元。2019 年 1-6 月实现归属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95 亿元。假设本次拟回购的 22,222,222 股按最高回购
价格计算,按 2019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测算,本次最高回购资金 2 亿元约占公
司资产总额的 2.34%、约占公司资产净额的 6.29%。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且自有流动资金较为充足,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事宜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如前所述,按照股份回购数量 22,222,222 股测算,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条件,因此,回购后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如下:副总经理王晓
英女士于 2019 年 9 月 2 日,减持公司股份 122,350 股,成交均价 6.50 元/股。
除此之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股份期间无增减持计划。
十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该项支出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