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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锅股份: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搬迁及补偿协议书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2-10-10

证券代码:002534             证券简称:杭锅股份            编号:2012-045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搬迁及补偿协议书暨公司股票
                              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锅股份”或公司)股票
于 2012 年 10 月 10 日开市时复牌。
    一、公司搬迁事项概述
    1、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对公司搬迁事项的进展、公司的应对措施及影响进行了
披露: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于 2007 年 6 月 5 日发布的杭政函[2007]98 号《关于进
一步加快市区工业企业搬迁的通知》,杭锅集团列入“两年内启动搬迁的市属工
业企业名单”。公司已与杭州市主管搬迁的部门就启动搬迁事宜进行初步接触,
但因杭州市主管搬迁部门正在对企业搬迁政策进行修订,双方未就搬迁计划进一
步洽谈。
    2、公司于2011年3月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 证券日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
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搬迁进展的提示性公告》中对公司搬迁进展进行了披露: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1月10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市区工业企业搬
迁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7号)。杭州市工业项目推进领导小
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杭工推办”)于2011年3月3日向公司致函(《关于要求启动
企业搬迁评估的函》),该函主要内容包括:目前搬迁评估条件已基本具备,杭
工推办和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进行搬迁评估,
3月9日开始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将进场对公司的搬迁资产进行清查、评估等工



                                     1
作。
    3、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公司 2010 年度报告》中搬迁事项进行
了进一步披露:
    目前,杭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全面启动公司搬迁项目,但公司搬迁进展仍存在
不确定性。2011 年内,公司将做好新工厂建设、管理制度调整、生产安排协调、
员工团队建设等各方面工作,保证搬迁工作平稳推进。
       二、公司搬迁及补偿协议书相关内容
    2012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杭锅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工业锅炉”)、杭州杭锅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锅通用”)分别
与杭州市工业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杭州市工业资产
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签订了《关于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搬迁及
补偿协议书》、《关于杭州杭锅工业锅炉有限公司搬迁及补偿协议书》、《关于杭州
杭锅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搬迁及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现将协议有关
内容公告如下:
       (一)搬迁范围及补偿金额
    1、公司本部
    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有偿收回公司位于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 245 号的面积
为 195,302(约 292.95 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公司的金额为人民币 78,222
万元。
    2、工业锅炉
    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有偿收回工业锅炉位于下城区东新路 245 号的面积为
25,893 平方米(约 38.8 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工业锅炉的金额为人民币
11,987 万元。
    3、杭锅通用
    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有偿收回杭锅通用位于下城区东新路 245 号的面积为
12,923 平方米(约 19.38 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杭锅通用的金额为人民币




                                     2
7,308 万元。
       (二)搬迁补偿支付进度
    第一期为搬迁补偿资金总额的 20%,协议书签订后,公司将全部无抵押、无
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资产评估清单中所列不可搬迁设备以及
地下设施资料核实无误后移交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并完成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登
记以及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等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杭州市土地收储中心支
付搬迁补偿资金总额的 20%。
    第二期为搬迁补偿资金总额的 50%,自公司完成交地工作,杭州市土地收储
中心实地验收合格后 10 个工作日内,杭州市土地收储中心支付搬迁补偿资金总
额的 50%。若资产评估清单所列不可搬迁设备移交中有缺失,则由公司按搬迁评
估价值予以赔偿。
    第三期为搬迁补偿资金总额的 30%,自公司完成环境专题评价(土壤修复),
并出具相关残值费缴纳凭证后 10 个工作日内,杭州市土地收储中心支付搬迁补
偿资金总额的 30%。
    公司确保收到的搬迁补偿款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三)搬迁补偿协议其他相关内容
    1、公司应在 2013 年 7 月 30 日前完成交地工作,交付土地应符合以下标准:
    (1)房屋拆除、废土清运、管线迁移(废止)、电杆迁移、场地平整至自然
平整;
    (2)地块内树木等绿化若属于杭锅股份所有的,杭锅股份应按照杭州市有
关规定办理迁移(砍伐)手续,并根据政府绿化部门的意见由杭锅股份做好相关
工作。
    (3)地块内如有房屋及职工宿舍的,应做到腾空;如有租赁乙方土地、房
产或杭锅股份租赁周边单位土地、房产的,应做到一律解除租赁关系并负责腾空。
    2、杭锅股份应配合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好权证注销等工作(其中房屋产
权证有杭锅股份负责向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杭锅股份与其他单位的债权、债务等方面的纠纷由杭锅股份自行负责处
理。




                                     3
     4、因不可抗力影响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协议四方通过协商解除本协议,
并返还相关费用及资料,因此造成的费用,由无法履约方承担。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公司财务部门核算,截止 2012 年 9 月 29 日:
    公司本部因搬迁发生的搬迁支出、固定资产重置费用共计 862,561,398.09 元,
其中:搬迁支出 95,829,357.58 元(职工安置等费用支出 2,694,797.44 元,因搬迁
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净损失 89,089,602.97 元,因拆卸、运输、重新安
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 4,044,957.17 元);异地重建恢复原有的生产经营业
务,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
地使用权支出 766,732,040.51 元。公司本部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扣除搬迁支出、
固定资产重置支出后无余额。
    工业锅炉因搬迁发生的搬迁支出、固定资产重费用共计 147,658,195.12 元,
其中:搬迁支出 12,112,466.79 元(房屋建筑物报废损失 10,847,762.04 元;设备
报废净损失 1,264,878.75 元。)。异地重建恢复原有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
收入购置、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支出
135,545,728.33 元。工业锅炉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固定资产重置
支出后无余额。
    杭锅通用因搬迁发生的搬迁支出、固定资产重费用共计 56,196,982.29 元,
其中:搬迁支出 4,587,001.08 元(房屋建筑物报废损失 4,174,517.75 元;设备报
废净损失 218,491.33 元,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
193,992.00);异地重建恢复原有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建造与
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支出 51,609,981.21 元。
杭锅通用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固定资产重置支出余额
16,883,017.71 元。
    本次搬迁补偿事宜对公司 2012 年度当期利润无重大影响。关于搬迁补偿费
用,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
府补助》等有关规定处理,公司获得的政府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




                                     4
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
收益,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作为资本
公积处理,由全体股东共享。
    公司将对涉及搬迁的相关事项履行持续性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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