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
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8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
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8月14日,向175
名激励对象授予1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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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名:
唐正国 张贵华
杨黎明 刘纳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