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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泵业: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4

证券代码:002532          证券简称:新界泵业        公告编号:2018-042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23日14:00。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总部大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4月22日至2018年4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4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2日15:00至2018年4月23日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18年4月17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严先发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

代表的股份数共计329,156,6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8142%,其中,参加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数329,084,064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63.800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股份数72,571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14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以下同)共8人,代表股份数57,460,9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1401%。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099,76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

对56,87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404,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0%;反对 56,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099,76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

对56,87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404,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0%;反对 56,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099,76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

对56,87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404,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0%;反对 56,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099,76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

对56,87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404,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0%;反对 56,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099,76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

对56,87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404,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0%;反对 56,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099,76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

对56,87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404,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0%;反对 56,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099,76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

对56,87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404,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0%;反对 56,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099,76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

对56,87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404,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0%;反对 56,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静、沈宇凯;

    3、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