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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风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11

天顺风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价格、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等内容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编制的《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
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关于制定<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规划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公司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关于更正<2020 年年度报告>及<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2020 年年度报告》及《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损益,对财务报表无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本页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何  焱(签字):

  李宝山(签字):

  周昌生(签字):

                                                    202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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