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经营范围
根据江苏省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范围登记规范的要求,对公司经营范围作相应变更,具体变更如下: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税务服务;财务、税务咨询服务;互联网软、硬件产品研发、销售、技术服务、系统集成服务;数据服务;金属材料热处理及表面改性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制造、销售及维修服务;房屋、设备租赁。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税务服务;财务咨询;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数字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通用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交易所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提供专业系统的 第十二条 公 司的经营宗旨 为:以市场需求为热处理解决方案,为顾客创造价值;成为国际 导向,以技术创新为支撑,为客户提供优质产
一流的热处理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 品和 服 务,为股东和 社会创造价值。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资产管理; 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自有资金税务服务;财务、税务咨询服务;互联网软、 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税务服务;财务咨询;硬件产品研发、销售、技术服务、系统集成服 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零售;数务;数据服务;金属材料热处理及表面改性设 字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互联网数据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制造、销售及维修 服务;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 ;智能基础制造
服务;房屋、设备租赁。 装备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 工;通用
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
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 经 营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属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任何资助。 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 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 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本公司股 票或 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外。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 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 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 第三十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
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本条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公司不得无 偿向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 人提供资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
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
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
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
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有关关
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 建立对大股 东所持股份 “占 用即冻
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
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
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
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
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具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