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一)
合同编号:000-B01-2019
版本号:BCXY01-201706
甲方(委托人):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乙方(管理人):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已签署《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经三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署此补充协议,对原合同做如下调整:
第一条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有限公司为运营服务机构前未聘请其
他运营服务机构,可能存在由于无运营服务机构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不当的风
险,投资者面临由于资产管理计划可能因原先未聘请运营服务机构存在运作不当
的情况造成委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条 自基金服务业务运营通知书载明的服务运作起始日起,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运营服务机构,提供估值核算服务和协助信息披露服务。管理人应配合运营
服务机构提供估值表等转入运营服务所需材料。
第三条
(一)在“第十四节 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14.1 增加以下表述,序号相
应调整。
14.1.3 运营服务机构服务费
(二)修改“第十四条 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14.2.1 管理人的管理费,管
理费的调整自基金服务业务运营通知书载明的服务运作起始日起生效
原合同表述为:
14.2.1 管理人的管理费
委托资产管理费的年费率为 0.25%,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计提的管理费=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管理费年费率/365
管理费的支付方式:
委托资产管理费自本单一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季度末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如账户内无足额现金等原因致使管理费无法支付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协商调整管理费的支付日期。
修改后的表述为:
14.2.1 管理人的管理费
委托资产管理费的年费率为 0.24%,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计提的管理费=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管理费年费率/365
管理费的支付方式:
委托资产管理费自本单一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季度末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如账户内无足额现金等原因致使管理费无法支付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协商调整管理费的支付日期。
(三)在“第十四节 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14.2 增加以下表述,序号
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运营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自基金服务业务运营通知书载明的服务运作起始日起开始计提。
14.2.3 运营服务机构服务费
本计划的运营服务机构运营服务机构服务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
运营服务机构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运营服务机构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R 为本计划的年运营服务机构服务费率
本计划的运营服务机构服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运营服务机构服务费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一致后,托管人于次季五个工作日内从托管账户中划至运营服务机构指定账户。管理人应保证支付日在托管账户中预留足额资金。若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支付运营服务机构服务费的,托管人可从本计划在证券或期货经纪机构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将资金划回托管户,用于支付。以上由托管人执行的费用支付行为,无需管理人出具投资指令。管理人在执行交易决策时,需考虑费用支付对可用交易金额的影响。
(四)增加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计划存续期间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在“附件一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增加以下风险揭示,序号相应调整
(九)由同一机构提供运营服务和托管服务的风险
本资管计划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托管人,同时管理人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就本资管计划提供估值核算相关运营服务。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同时提供上述服务的情况下,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风险。
(十)本计划在存续期内存在不进行收益分配的风险
本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只能在退出计划时取得投资收益,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且若存续期内净值发生波动或出现亏损,委托人在计划时可能面临净值回撤甚至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生效:
1、全体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均已签署;
2、管理人已妥当履行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义务;
3、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生效条件(如有)。
第五条 本补充协议生效日由管理人确定,但生效日不得早于全体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
人签署的最晚日期(该日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签署日”),也不应晚于补充协议
签署日起【10】个工作日届满之日。
第六条 管理人与所有投资者签署完毕补充协议后,应向托管人发送生效函,生效函中应
载明本补充协议生效日期,该生效日期应符合本补充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同时,
管理人应将所有已签署完毕的补充协议(归托管人保管的一份)交付至托管人。
生效函或补充协议未全部送达托管人的,补充协议不生效。
第七条 因管理人未妥当履行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造成补充协议无法生效,从而导致资
产管理计划运营出现差错的或造成任何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管理人应以【网站公告/邮件/电话或者其他与投资者约定】方式就本补充协议生
效日通知全体委托人,托管人不承担该通知责任,也不承担监督管理人是否通知
的责任。
第九条 管理人应当保证提供给托管人的各方签署的本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
本补充协议具体生效日期的准确性负责,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中约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协议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
未作约定的,仍以原合同内容为准。
第十一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一)》的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署日期:20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署日期:20 年 月 日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署日期: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