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9-037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3月15日,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8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年1月4日,公司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OA办公系统及内部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14日。在公示期间,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披露了《英飞拓: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9-007)。
3、2019年1月23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
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9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鉴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原来的4,201万份调整为4,118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190人调整为182人,其它不变。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 占授予期权总数 占目前总股本的
量(万份) 的比例 比例
张衍锋 副董事长、 200 4.24% 0.17%
总经理
董事、副总
经理、董事
华元柳 会秘书、内 80 1.70% 0.07%
部审计负
责人
林冲 董事、副总 50 1.06% 0.04%
经理
伍暵伦 副总经理、 80 1.70% 0.07%
财务总监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合计178人 3,708 78.61% 3.09%
预留部分 599 12.70% 0.50%
合计182人 4,717 100% 3.94%
注:以上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公司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程序合规,同意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