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6-056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和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和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公告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公司于2016年5月22日分别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2016年6月7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本次调整情况
1、离职调整
由于原公司股权激励对象鲁露等3人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再符合授予条件,所对应的5.85万份期权不再授予。经过此次调整后,2016年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原来的1320万份调整为1314.15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264人调整为261人,其它不变。
2、权益分派调整
由于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即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九节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的调整方法为:Q=Q0×(1+n); P=(P0-V)÷(1+n)。其中,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期权数量为:1314.15万份×(1+0.3)=1708.395万份;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期权行权价格为:10.81/(1+0.3)=8.32元。
调整后的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130万份×(1+0.3)=169万份。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和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和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负面影响。
四、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的核实情况
经认真核实,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次对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和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是依据《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的,符合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和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调整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和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调整后激励计划人员名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规定。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和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因部分激励计划人员离职而进行的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和期权数量的调整;同意本次因2015年度权益分派而进行的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
六、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英飞拓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