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为在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
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5 月 22 日为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79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503.18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20 元/份。
特此意见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全体监事签名:
宫兆锟 方启宗 周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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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