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21-056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情况
1、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1年4月23日至2021年5月2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就收到的反馈情况进行了核查和沟通。2021年5月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参与资格条件。
3、2021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21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说明
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并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6万份,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82人变更为181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由2,100万份变更为2,094万份,其中: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278万份变更为1,272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208万份变更为1,202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154人变更为153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70万份不变;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均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以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以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时达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授权日、授予价格、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及激励份额的确定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新时达不存在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