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3-064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3年12
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
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公司决定回购注销
部分股权激励股份23784股,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购原因、数量、价格及调整依据
根据《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
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余鑫作为激励对象于2012年4月20日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20000股,并按时
足额缴纳认购款项。授予股份已于2012年5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
后因公司实施2012年度权益分派以及首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该
名激励对象目前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3784股。
激励对象余鑫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已经同意其辞职申请,并已办
理完成相关离职手续。
根据《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
“十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中(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新时达回购注销”,以及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规定,公司拟对余鑫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23784股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于2012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89元/股。2013年7月,
公司实施了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07,020,000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10股派1.99676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10股转增6.988672股。”依据《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中“十五、回购注销的原则”中(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中
的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
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的规定,此次回购注销价
格调整为4.06元/股,公司就此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向余鑫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96460
元。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并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二、相关公司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增减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91,428,648 54.46% -23,784 191,404,864 54.46%
1、国家持股 0.00 0.00% 0 0.00 0.00%
2、国有法人持股 0.00 0.00% 0 0.00 0.00%
3、其他内资持股 141,229,999 40.18% -23,784 141,206,215 40.18%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0 0.00% 0 0 0.00%
境内自然人持股 141,229,999 40.18% -23,784 141,206,215 40.18%
4、外资持股 0 0.00% 0 0 0.00%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0 0.00% 0 0 0.00%
境外自然人持股 0 0.00% 0 0 0.00%
5、高管股份 50,198,649 14.28% 0 50,198,649 14.28%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60,044,890 45.54% 0 160,044,890 45.54%
1、人民币普通股 160,044,890 45.54% 0 160,044,890 45.54%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0 0.00% 0 0 0.00%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0 0.00% 0 0 0.00%
4、其他 0 0.00% 0 0 0.00%
三、股份总数 351,473,538 100.00% -23,784 351,449,754 100.00%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包起帆先生、张明玉先生、上官晓文女士审议了《关于回购注销
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后发表独
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余鑫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