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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达: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华鑫电气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07-28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1-047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华鑫电气有限公司
                           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1年7月
27日与阳泉煤业(集团)华鑫电气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合作方简介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阳泉煤业(集团)华鑫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电气”)
     法定代表人:胡少昆
     注册资本:肆仟贰佰叁拾玖万伍仟贰佰元整
     住所:阳泉矿区煤山路
     经营范围:销售变压器、移动变电站、高低压开关、变频器、电机、永磁开关
及其配件、电机车、皮带机、转载机、矿用运输机、风机、钻机、阻车器、气动道
岔、井下监控设备、铸锻件及通用零部件、电子产品(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及国
家政策禁止的无线电设备)、修理液压设备、采掘设备、高低压开关、风机、钻机、
机械加工,电器机械新产品设计、开发。
       2、华鑫电气简介
     华鑫电气隶属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生产:矿用隔爆型移动
变电站、矿用隔爆型干式变压器、轴流对旋风机、变频器和蓄电池变频电机车、永
磁变频电机、各类高低压开关、带式输送机等七大系列产品,并承揽变压器、液压
支架、采掘等设备的维修。生产设备均取得了《生产许可证》、《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证书》、《防爆合格证》,并获得多项国家专利,部分产品被列为省市重点工程
项目。
    华鑫电气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
    鉴于双方在矿用变频器项目开发、建设等方面具有相同的目标,双方合作具有
广阔的空间、巨大的潜力和双赢的前景。为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和特色,推进双方
共同发展,华鑫电气与本公司决定开展合作,并于2011年7月27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
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共同合作开发矿用变频器项目,共同对该项目的进行投资、建设、经营。
    2、上述合作开发矿用变频器项目的业务领域包括:皮带机用系列永磁电机变频
器、永磁电机车用变频器、刮板机用永磁电机变频器、风机用永磁电机变频器、钻
机用永磁电机变频器、永磁采煤机用电机变频器、中压风机水泵防爆变频器、高压
变频器。
    3、合作方式: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负
责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及生产经营。双方在新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各为 50%。
新公司法人代表由华鑫电气出任。新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各方股东协商确定,合作双
方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出资,以实物出资时,应由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实物进行评
估。
    4、合作投资大小以双方具体协商为主,初步计划投资资金 3 亿元人民币,第一
期 1 亿元人民币。其中,用于建设及设备资金约为 6000 万元人民币,用于流动资金
约为 4000 万元人民币。
    5、在协议签订以后,按双方约定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组建项目筹建机构,综合
双方的意见进行正式合作协议的起草、项目前期工作及推动项目及早开工建设。在
协议生效后,新公司设立前,项目开发支出的费用由股东各自负担,需要双方共同
完成的工作所需费用应经双方事先协商同意,在新公司注册成立后,该费用经股东
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及确认后由新公司向股东支付。


    三、合作对公司发展的影响
    此次合作协议书的签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向矿用变频器领
域的延伸,扩大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四、风险提示
    此次协议的签署,旨在表达双方之合资意向及初步洽商结果,对双方均不具有
法律约束力。该项目的正式实施尚需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因此,该合作事
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作用尚无法进行判断和估计。
    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对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