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眼科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 9 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5
三、基本假设 ......6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7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2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光正眼科、本公司、 指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
划、限制性股票激 指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报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正眼科
告、本报告 指 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
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的期间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1 号》
《公司章程》 指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光正眼科提供,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所涉及的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对光正眼科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光正眼科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2023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 年 8 月 28 日至 2023 年 9 月 6 日,在公司内部对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除因输入有误导致 5名拟激励对象的姓名与其身份证登记的姓名不一致,监事会已对错误内容进行更正,以及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289 人调减至 286 人外,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其他任何异议或不良反应。2023 年 9月 7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74)。
3、2023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3 年 9 月 1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
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光正眼科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
1、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89 人调整为 286 人。
2、授予数量的调整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取消前述人员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5.5 万股,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 919.9946 万股调整为 914.4946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59.9946 万股调整为
854.4946 万股,预留部分 60 万股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89 人调整为 286
人。
此外,286 名激励对象中 5 名激励对象名字更正(证件号码、获授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 202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光正眼科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光正眼科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四)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 年 9 月 19 日
2、首次授予数量:854.4946 万股
3、股票来源:光正眼科从二级市场自行回购本公司股票和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