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如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2023年9月19日,以人民币3.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6名激励对象授予854.4946万股限制性股票。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杨红新 宋一韬 李伟莉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