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1.11 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财务总监。 秘书、财务总监、总经济师。
第一章 1.12 条 -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3.10 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三章 3.11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章 3.13 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票被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
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
改《公司章程》中的此项规定。
第三章 3.16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第四章 4.1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第四章 4.12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担保; 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何担保;
(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 (三)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担保金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资产 30%的担保;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万元人民币的;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三)项担保
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表
决通过。
第四章 4.20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4.21 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的股东名册。 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四章 4.26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限;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