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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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能更好地体现公司目前的业务发展方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名称与公司目前的实际业务和发展战略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单喆慜 杨之曙
章晓东 马新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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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