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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23 深市 天桥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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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起重: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6


证券代码:002523          证券简称:天桥起重        公告编号:2024-042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5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5日(星期三)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深交所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新明路 266 号天桥起重研发中心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龙九文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相结合方式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9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31,420,52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12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72,551,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572%。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09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8,868,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55%。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09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83,567,7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58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8,087,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27%;反对 2,785,6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42%;弃权 547,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0,234,2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41%;反对 2,785,6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75%;弃权 547,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4%。

  表决结果:许大为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聘请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8,229,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96%;反对 2,717,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14%;弃权 473,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0,376,8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18%;反对 2,717,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06%;弃权 473,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7%。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8,159,9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64%;反对 2,774,7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21%;弃权 485,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0,307,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38%;反对 2,774,7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16%;弃权 485,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7%。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慧、夏鹏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