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3 证券简称:天桥起重 公告编号:2022-001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月5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月5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5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新明路 266 号天桥起重研发大楼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龙九文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相结合方式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8,280,627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7.997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90,358,6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142 %。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921,96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82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7,796,0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315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严新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537,515,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78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117,030,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01%。
表决结果:严新荣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王吉如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537,515,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78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117,030,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01 %。
表决结果:王吉如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7,887,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9%;反对 393,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0%;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只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402,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61%;反对 393,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8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只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表决结果:焦诗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3.《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4,020,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8%;反对 393,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2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只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关联股东中铝国际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 53,866,933 股未计入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总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3,535,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48 %;反对 393,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51%;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关联股东中铝国际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 53,866,933 股未计入该议案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总数。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文立冰先生、彭龙先生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