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22-036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7月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交易日2022年7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7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泰山路1号,公司办公大楼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易先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7月1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股东11名),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股份总数为317,858,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5.092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股东5名),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股份总数为315,559,4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838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股份总数2,298,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8%;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6人,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股份总数2,298,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审议了以下议案,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股份数(股) 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股) 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股) 有效表决权
股份比例 股份比例 股份比例
228,748,746 99.5615% 1,007,400 0.4385%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
股份数(股) 股份数(股) 股份数(股)
有效表决权 有效表决权 有效表决权
股份比例 股份比例 股份比例
1,291,221 56.1737% 1,007,400 43.8263% 0 0.0000%
鉴于本议案为公司与关联方陈大魁先生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事项,因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陈大魁及陈健(陈健先生为陈大魁先生之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上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88,101,882股未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黄生权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股份数(股) 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股) 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股) 有效表决权
股份比例 股份比例 股份比例
316,712,728 99.6397% 649,400 0.2043% 495,900 0.15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 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 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 有效表决权 有效表决权
股份比例 股份比例 股份比例
1,153,321 50.1745% 649,400 28.2517% 495,900 21.573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爽、杨北杨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