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8-076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提前实施完毕
的公告
本公司股东黄旭生先生、马黎声先生及潘德祥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1),具体内容如下:1、持本公司股份1,599,97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8%)的股东黄旭生先生计划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99,99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442%)。2、持本公司股份2,223,22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25%)的股东马黎声先生计划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55,80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614%)。3、持本公司股份1,599,97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8%)的股东潘德祥先生计划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99,99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442%)。
公司现收到黄旭生先生、马黎声先生及潘德祥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完成的通知》及股份成交对账单,确认本次减持计划提前实施完毕,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现将具体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股)减持比例(%)
黄旭生 集中竞价交易 2018-12-24 5.20 399,994 0.0442
马黎声 集中竞价交易 2018-12-24 5.19 555,806 0.0614
集中竞价交易 2018-12-24 5.21 304,100 0.0336
潘德祥
集中竞价交易 2018-12-25 5.01 95,800 0.0106
合计 1,355,700 0.1497
注:上述比例合计数字出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持有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后持有
股份 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1,599,975 0.18 1,199,981 0.13
黄旭生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99,994 0.04 0 0
有限售条件股份 1,199,981 0.13 1,199,981 0.13
合计持有股份 2,223,225 0.25 1,667,419 0.18
马黎声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55,806 0.06 0 0
有限售条件股份 1,667,419 0.18 1,667,419 0.18
合计持有股份 1,599,975 0.18 1,200,075 0.13
潘德祥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99,994 0.04 94 0
有限售条件股份 1,199,981 0.13 1,199,981 0.13
注:上述比例合计数字出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截止本公告日,黄旭生先生、马黎声先生及潘德祥先生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未违反相关承诺,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3、本次减持实施结果对本公司的影响:黄旭生先生、马黎声先生及潘德祥先生不属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黄旭生先生、马黎声先生及潘德祥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中承诺:
(1)、黄旭生先生、马黎声先生及潘德祥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2)、黄旭生先生、马黎声先生及潘德祥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截止目前,黄旭生先生、马黎声先生及潘德祥先生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黄旭生先生、马黎声先生及潘德祥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完成的通知》及股份成交对账单等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