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8-072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部分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进
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股东陈大魁先生、何雪英女士、陈全林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部分一致行动人公司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持有本公司股份398,079,400股(占本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43.95%)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23,232股(占本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0.06%)的一致行动人何雪英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250,000股(占本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0.03%)的一致行动人陈全林先生计划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7,173,38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3%)。
公司现收到陈大魁先生及何雪英女士、陈全林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进展的通知》及股份成交对账单,陈大魁先生及何雪英女士、陈全林先生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已过计划合计减持数量的一半,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具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计划进展情况:
陈大魁先生及何雪英女士、陈全林先生于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2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03.7532万股,根据已披露的减持计划,陈大魁先生及何雪英女士、陈全林先生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已过半。
具体情况如下:
减持股数(万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比例(%)
股)
何雪英 集中竞价交易 2018-11-6 4.51 52.22 0.0577
何雪英 集中竞价交易 2018-11-8 4.57 0.1032 0.0001
陈全林 集中竞价交易 2018-11-19 5.16 25.00 0.0276
陈大魁 集中竞价交易 2018-11-23 4.84 426.43 0.4708
陈大魁 大宗交易 2018-11-26 4.28 900.00 0.9936
合计 1,403.7532 1.5498
注:1、自2016年9月23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8)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除上述减持情况外,陈全林先生还于2017年5月3日减持了公司股份25.00万股(占本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为0.0276%),减持均价为20.07元/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及一致行动人自最近一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2016年7月7日)起至本次减持后,其拥有的权益累计减少比例为2.9728%(其中因股份减持导致的权益合计减少比例为2.7102%,因非公开发行股票稀释导致的权益被动减少比例为1.3225%,因股份增持导致的权益合计增加比例为1.0599%)。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万股) 股数(万股)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39,807.94 43.95 38,481.5100 42.48
陈大魁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9,807.94 43.95 38,481.5100 42.48
合计持有股份 52.3232 0.06 0 0
何雪英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2.3232 0.06 0 0
陈全林 合计持有股份 25.0000 0.03 0 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5.0000 0.03 0 0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截至本公告日,何雪英女士、陈全林先生已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其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但陈大魁先生及何雪英女士、陈全林先生合计实际减持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陈大魁先生的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3、本次减持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38,481.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48%,本次减持公司股份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陈大魁先生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陈大魁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陈大魁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2)、陈大魁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陈大魁先生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已于2013年12月10日起解除限售;陈大魁先生于2015年12月3日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相关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目前上述第1条及第2条承诺均已实际履行完毕。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5、公司将继续关注陈大魁先生减持计划后续的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6、陈大魁先生承诺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三、备查文件: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及其一致行动人何雪英女士、陈全林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进展的通知》及股份成交对账单等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