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1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7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学峰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38,107,51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7.918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38,107,41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7.9182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2%。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07,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07,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07,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07,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07,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考核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07,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07,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07,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07,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07,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1、《2024 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07,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宫本高先生、王新先生、夏洋女士分别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
2023 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载于 2024 年 4 月 13 日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阎登洪律师、王亚晶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