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5】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引入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作为公司的战略投
资者事项与中核钛白于 2023 年 3 月 6 日签署了《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
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和《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签署了《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核华原
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和《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于 2023 年 8 月 27 日签署了《齐峰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7 日、7 月 14 日、8 月 28 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的相关
内容。
依据公司与中核钛白的合作精神及监管要求,经审慎研究讨论,决定终止中核钛白参与认购本次发行,双方将持续优化并强化合作关系,继续开展战略合作,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鉴于中核钛白不再作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战略投资者参与公司本次发行,就
双方战略合作事宜,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核钛白签署《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
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一、与中核钛白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齐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3 年 12 月 22 日
(二)主要条款
1、双方协商一致,删除原协议第五条“股份认购及未来退出安排”和第六条“战略投资后公司经营管理”,乙方不再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但双方仍然按照原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和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坚决落实双方相关的合作内容,共同促进双方业务发展。
2、原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关于生效、终止的约定如下:
(1)原协议第七条约定:
“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于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成就时生效:
(1)甲、乙双方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及有关补充协议(若有)生效;
(2)乙方根据其与甲方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及有关补充协议(若有)完成认购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
除非上述先决条件被豁免,上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2、本协议于以下先决条件之一成就时自动终止:
(1)由甲、乙双方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及有关补充协议(若有)终止后;
(2)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3)双方合作期限届满且不再续约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若有)。”
(2)补充协议(一)和补充协议(二)约定:
“本补充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生效条件与原协议一致。”
(3)现双方确认,原协议、补充协议(一)和补充协议(二)的生效终止条款统一调整为:
“原协议、补充协议(一)和补充协议(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于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同生效。
原协议、补充协议(一)和补充协议(二)在以下先决条件之一成就时自动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2)双方合作期限届满且不再续约的;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若有)。”
(三)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补充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补充协议终止条件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 3 款。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核钛白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分别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次与中核钛白签署《战
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与中核钛白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5、公司与中核钛白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