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23-031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已获 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
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现有总股本1,126,430,898股为基数,向可参与分配的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 1元(含税),现金红利分配总额为 112,643,089.80 元。本次股利分配后未分配利润余额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截至公司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若公司股本分配基数发生变化,公司将采用分配金额总额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现有总股本 1,126,430,898 股,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
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 股
后的1,126,430,89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 1.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4 月 2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 年 4
月 2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4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册
1 08*****101 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2 00*****078 张红
3 01*****896 张恕华
4 08*****946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5 02*****490 杨晓玲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 年 4 月 20 日至登记日:2023 年 4
月 2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 188 号
咨询联系人:徐鸽、冯熠
咨询电话:0512-58449138
传真电话:0512-58449267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