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4-048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签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情况
2014年5月24日,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吉
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视传媒”)签署完成了高清机顶盒采购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61,800,000.00元。吉视传媒采购本
批高清机顶盒将用于2014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全省高清机顶盒的发放。根据
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该合同经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后签订。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929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博硕路(仁德集团 4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胜杰
注册资本:146,788.8229万元人民币
公司经营范围:有线电视业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服务业务;专业频道、付
费频道、多媒体数据广播、视音频点播服务业务;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视购
物、远程教育、远程医疗方面的信息及其网络传输服务业务;网络广告、网上通
讯、数据传输、专用通道出租服务业务;广播电视网络、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
及其线路的设计、安装和经营服务业务;广播电视、通信天馈线系统安装、调试;
电子社区工程、水电气热收费方面的信息网络服务;卫星及网络系统的技术开发、
咨询、应用和服务;吉林省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移动网短消息
信息服务、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络广告有偿商业信息、网络商城);广播电
视、通信及信息设备器材销售、软件开发(涉及专项审批的项目须凭有关审批许
可经营);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
2、关联关系: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2013年公司实现对吉视传媒销售收入合计5005.71万元,占公司2013
年度数字机顶盒营业收入的 4.87 %。
4、履约能力分析:交易对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良
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1、产品名称:WIFI型高清机顶盒
2、合同金额(人民币):陆仟壹佰捌拾万元整
3、合同签署完成日期:2014年5月24日
4、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付款方式:本合同实施按批次付款制,以吉视传媒出具的每批次《数字
电视机顶盒发货通知单》为结算依据,每批次《数字电视机顶盒发货通知单》内
机顶盒全部到货后,吉视传媒向公司支付《数字电视机顶盒发货通知单》合计金
额的30%,初验合格后支付60%,余款10%直接转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次日将质
保金交付给公司。
质量保证期为全部设备进行验收合格后两年内。
6、违约责任:
6.1如因买方未能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付款义务,每迟延1日按照逾期付款部
分金额的0.5‰赔偿卖方。
6.2质保期内卖方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买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
买方可以自行解决或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并将因此而支出的费用从质保金内扣
除,若质保金不足以补偿买方所遭受的损失,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另行支付不足部
分。
6.3交货不当的违约责任
6.3.1 提早交货:事先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提前7天以上交货,买方视
为卖方提早交货。买方有权拒收卖方货物,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与费用,
买方有义务在合同或订单中约定的时间内提货,否则买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和相应费用。
6.3.2 延迟交货:卖方超过订单规定交货期或双方另行约定的交货期交货视
为延迟交货。卖方应在发货通知单上确定的交货时间15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买
方延迟交货的原因和预计到达时间,并获得买方许可。否则每延迟1日按逾期交
货部分货款金额的5%赔偿买方;延迟超过7日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从第
三方采购,本合同因此解除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0%的违约金。
6.3.3无法交货:卖方在超出订单规定交货期或双方另行约定的交期7天以
上无法将货物送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买方视为卖方无法交货。买方有权拒收货
物,解除本合同,并根据造成的损失向卖方索赔。
6.3.4 货物不符:事先未经买方书面许可,卖方所交货物与买方认证样品存
在差异,视为卖方货物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予以补救或将货物退回卖方,无
论采前述哪种方式,买方都有权根据所受损失向卖方索赔。
6.3.5 超出交货:事先未经买方书面许可,卖方所交货物超出订单订货量,
买方视为卖方超出交货。买方有权拒收多余货物并只须支付实收货物的货款,经
双方沟通,如确认为卖方误发货,买方有义务保护多出部分货物安全,并协助将
多出部分货物退回卖方,相关费用卖方承担。
6.3.6 部分交货:事先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所交货物少于订单订货量,
即为卖方部分交货。买方只须支付实收货物的货款,订单不足部分卖方必须在1
周内补足。买方有权根据造成的损失向卖方索赔。
6.3.7更改交货地点: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欲更改交货地点,均须提前于交
货期5 天以上书面问询对方意见,并与对方协商确定是否予以更改。擅自更改
交货地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更改方承担。
6.4第三方索赔
6.4.1交付货物存在权属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争议、抵押权争议、知
识产权争议等),第三方向买方主张权利的,卖方需赔偿买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相关人员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