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22-059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 1 栋 4
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2月23日(星期五)下午16: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2 年 12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9:15—15:00。
5、股权登记日:2022年12月19日(星期一)。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程宇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7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379,684,8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5.2127%。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362,769,4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2.30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6,915,4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905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代表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7,017,5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9228%。
2、因疫情原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9,684,78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17,4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4 %;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上述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
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 报 》 、《 证 券日 报 》 及指 定 信息 披 露 媒体 巨 潮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吴佳蔓律师、孔瑜皎律师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