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2019-147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转让方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前期协议签署情况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恺英网络”)
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
子公司收购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恺英”或“受让方”)与李思韵、黄燕、周瑜、张敬四人先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协议”),协议约定:上海恺英以 106,400 万元人民币收购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九翎”)股东周瑜、黄燕、李思韵及张敬(以下简称“转让方”)合计持有的浙江九翎 70%股权;同时转让方承诺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12 个月期间届满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合法方式投入不低于人民币5 亿元的资金购买本公司股份(详见公告 2018-042、2018-043、2018-051、2018-052)。
二、转让方履行承诺的后续进展
2019 年 7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权转让方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91),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司核实,股权转让完成后 12 个月期限届满时,转让方共投入人民币约 1.06 亿元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份 30,889,0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435%,未按照协议约定足额购买公司股票。
2019 年 8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
证监局”)向周瑜、黄燕、李思韵、张敬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即《关于对周瑜、黄燕、李思韵、张敬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38 号,责令
四人继续履行承诺,并在 2019 年 8 月 30 日前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报告,包括但
不限于短期内购买计划和预计完成时间。期间,福建证监局约谈了相关转让方。之后,周瑜、李思韵、黄燕、张敬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2019 年 9 月 20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
于对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 47 号),要求公司补充转让方整改报告的主要内容以及增持预计完
成的时间。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半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128),公告了有关转让方向福建证监局回复的内容。
为落实整改报告所述事项,经过多次商谈,上海恺英与转让方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转让方
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按照补充协议约定且合法的方式投入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的资金购买恺英网络股票,并在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上
海恺英支付人民币 2,000 万元作为补偿金。上述事项分别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
2019 年 10 月 1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告 2019-123、2019-124、2019-131)。
三、转让方履行承诺的最新进展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后,公司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多次敦促转让方签署补充协议。并根据已聘请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建议,组织现场会议讨论补充协议签署事宜,但由于相关转让方不予配合,会议未能成功召开。截止本公告日,上述四位转让方中仅周瑜签署了补充协议。
公司将继续跟进补充协议的后续进展情况,如黄燕、李思韵、张敬未在合理期间签署补充协议,或各转让方签署补充协议后未按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公司拟采取下列措施:
1、就补充协议未完全签署事项,公司将与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进一步论证后续事宜;
2、拟尽快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应对措施,追究相关
转让方的违约责任,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
3、将相关情况向监管部门汇报,提请监管部门给予关注、支持。
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