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5 证券简称:金字火腿 公告编号:2022-040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20007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
已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公司于 2022 年 7 月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2]15 号),具体详见《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8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字火腿),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金帆街 1000 号。
施延军,男,1964 年 7 月出生,时任金字火腿董事长,住址:浙江省金华
市婺城区。
王启辉,男,1976 年 10 月出生,时任金字火腿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住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吴月肖,女,1977 年 2 月出生,时任金字火腿董事、总裁、财务总监,住
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字火腿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金字火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损失
2021 年 1 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金字火腿决定开展生猪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2021 年 8 月,公司陆续买入生猪期货合约。2021 年 9 月,在未取得授权的
情况下,公司期货交易员杨某将期货合约卖出平仓。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公司期货账户累计亏损 5,510.53 万元,占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 92.92%。公司迟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在《关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进
展公告》中对此予以披露。
金字火腿未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损失,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二、未及时披露收到大额赔偿款
损失发生后,期货交易员杨某按照考核规定向公司全额赔偿。2021 年 9 月
29 日及 9 月 30 日,公司共收到赔偿款 5,510.53 万元,占 2020 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92.92%。公司迟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在《关于商品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的进展公告》中对此予以披露。
金字火腿收到大额赔偿款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内部制度及相关文件、期货交易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时任董事长施延军,知悉期货业务重大损失及收到大额赔偿款,未能领导并组织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王启辉,知悉期货业务重大损失及收到大额赔偿款,未能组织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裁、财务总监吴月肖,知悉期货业务重大损失及收到大额赔偿款,未能充分关注并提醒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施延军、王启辉、吴月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 账 号 :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努力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