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比表
(2022 年 3 月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号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1
法定代表人。 表人。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2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3 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4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让或者注销。 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 法转让。
5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
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
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前
项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份总数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半年后的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 第三十条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7 券。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8 合法权益。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合法权益。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十六)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工持股计划;
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 (十六)审议公司达到下述标准
易等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何义务的交易及对外担保、提供财务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
9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