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2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系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中已披露仲裁案件的进展,暂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约1.6亿元人民币及仲裁的相关利息和法律费用及开支,公司现请求仲裁庭驳回瑞典阿帕尼电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典阿帕尼”)的索赔和其他寻求的救济,并请求仲裁庭责令瑞典阿帕尼向公司支付249,569,620元人民币或347,110,362元人民币及利息;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对本仲裁下的实质性争议的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该仲裁事项代理律师的通知,代理律师针对瑞典阿帕尼提交的《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答辩和反请求的完整回复书》(以下简称“《回复书》”),代表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反驳书》及相关材料,现将仲裁的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次公告披露的重大仲裁为公司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1)及《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27)等相关公告中披露的瑞典阿帕尼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
公司和陈东先生提起的关于《唯一性合作协议》纠纷仲裁案件,仲裁编号为HKIAC/A20287。
在该仲裁提起时,瑞典阿帕尼以公司违反《唯一性合作协议》为由,要求公司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时任公司董事长陈东先生承担连带责任,随后瑞典阿帕尼于2021年6月4日撤回了对陈东先生的索赔。
之后,瑞典阿帕尼向仲裁庭提交的《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答辩和反请求的完整回复书》中更新了其仲裁请求,要求公司赔偿人民币约1.6亿元及仲裁的相关利息和法律费用及开支,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27)。
二、 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获悉代理律师针对瑞典阿帕尼提交的《回复书》,代表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反驳书》及相关材料,《反驳书》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请求仲裁庭驳回瑞典阿帕尼的索赔和其他寻求的救济,包括驳回瑞典阿帕尼提出因公司涉嫌违反双方在2016年签订的《唯一性合作协议》(公司认为该协议在2017年被瑞典阿帕尼错误地终止)而产生的约为1.6亿元人民币的损害赔偿。
2、公司请求仲裁庭责令瑞典阿帕尼向公司支付249,569,620 元人民币或347,110,362元人民币及利息,此为公司因瑞典阿帕尼错误地终止《唯一性合作协议》而遭受的损失(“反诉”)。
公司在2021年12月14日的《答辩和反请求书》中,指控瑞典阿帕尼错误地终止了协议,提出了反诉但没有对损失进行量化。此次,公司在《反驳书》中首次量化了反诉金额。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小额合同纠纷等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披露标准。自公司2022年11月15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27)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增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
计约为人民币992.47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5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未结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事项说明
自收到瑞典阿帕尼的《回复书》后,公司除准备和提交反驳书和相关资料外,仲裁目前尚未有任何实质性进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仲裁庭尚未就本仲裁的实质性争议作出任何决定。根据最新的程序时间表,本案的开庭审理定于2023年3月进行。故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依法主张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亦将根据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