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22-105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陈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汪敏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宝馨科技”) 持股 5%以上股东陈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汪敏女士分别持有公司股份
6,364.8368 万股和 942.2526 万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8.84%和 1.31%,
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 公司股份不超过 720.0343 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陈东先生及汪敏女士所持公司股份未受限股数为 14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20%)。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陈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 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 陈东 持股 5%以上股东 6,364.8368 8.84
2 汪敏 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942.2526 1.31
合计 7,307.0894 10.1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偿还债务。
2、拟减持数量及比例、股份来源、减持方式:
股东陈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汪敏女士,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20.034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股份来源为非公开发行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东先生及汪敏女士所持公司股份未受限股数为14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在减持期间内,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若此期间公司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等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4、减持价格:视减持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二)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号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 履行情
期限 况
所认购宝馨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股份,自上市之日(2014 年 10
月 20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在
宝馨科技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
也不转让。在宝馨科技 2016 年年
资 产 重 组 度报告披露后,如经会计师审计确
1 时 所 作 承 陈东、汪敏 股份锁定 认交易对方完成其对标的资产的 2014 年 10 三年 已 履 行
诺 承诺 利润承诺,交易对方所认购本次发 月 20 日 完毕
行的股份可解锁。如交易对方未能
完成其对标的资产的利润承诺,则
应在履行完毕对宝馨科技的补偿
义务后(包括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
测试后确认的补偿义务),剩余的
股份可解锁。
陈东及一致行动人汪敏承诺如下:
陈东及一致行动人汪敏持有的宝
馨科技 76,488,054 股股份,自本次
交易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进行
转让,之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收 购 报 告 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书 或 权 益 关于股份 定执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的规定,陈东本次受让广讯 2015 年 08 已 履 行
2 变 动 报 告 陈东、汪敏 锁定的承 一年
有限公司持有的宝馨科技 2,700 万 月 06 日 完毕
书 中 所 作 诺函
承诺 股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陈
东、汪敏夫妇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东、汪敏夫
妇承诺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
个月内不转让、不增持宝馨科技的
股份。
收 购 报 告 陈东、江苏 关于表决 关于表决权委托期限和责任承担
3 书 或 权 益 捷 登 智 能 权委托及 及一致行动人的期限承诺如下:1、2020 年 12 18 个 已 履 行
变 动 报 告 制 造 科 技 一致行动 委托方承诺表决权委托的委托期 月 22 日 月 完毕
书 中 所 作 有限公司、人的承诺 限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
序号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 履行情
期限 况
承诺 汪敏 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不低于 18 个
月;2、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内,委
托方与受托方均不得行使《表决权
委托协议》关于“双方协商一致约
定解除委托”的权利。3、受托方在
《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授权范
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委托权
利;对委托方在《表决权委托协议》
约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
法行使委托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
果,委托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
责任。若受托方违反《表决权委托
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导致产生不利
于委托方的法律后果,则应由受托
方承担责任,如果委托方已经承担
责任的,受托方应对委托方进行赔
偿或补偿。4、委托方将其所持有
的剩余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
江苏捷登行使,委托方与江苏捷登
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八十三条规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
形,一致行动的时间期限和解除条
件与表决权委托的约定一致,即委
托方承诺与受托人的一致行动人
关系期限不低于 18 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陈东先生、汪敏女士已全部履行完毕。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陈东先生、汪敏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