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29)。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股东大会名称:2018年度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16日下午2: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5日-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4、 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苏州高新区石阳路17号
5、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9日
7、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东先生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272,571,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9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272,565,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9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股份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人,代表股份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272,565,0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272,565,0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272,565,0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272,565,0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272,565,0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272,565,0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272,565,0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272,565,0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272,565,0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272,565,0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9年度薪酬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272,565,0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272,565,0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陈思佳律师、孙巍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 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6日